「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延長 6 個月 Extension of Pre-approved Principal Payment Holiday Scheme for 6 months

Oct 20, 2022

「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延長 6 個月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0 月 20 日)聯同「銀行業中小企貸款協調機制」(協調機制)宣布,再次延長「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計劃) 6個月至 2023 年 7 月底。同時,考慮到計劃已經推出兩年半,計劃將優化部分本金還款選項,協助有能力的企業準備日後逐步回復正常還款。

自 9 月宣布延長計劃 3 個月至 2023 年 1 月底後,金管局和相關政府部門已對計劃的後續安排作出全面檢視。考慮到經濟前景複雜多變,部分行業的經營仍然相當困難,金管局和協調機制決定將計劃再次延長 6 個月至明年 7 月底。協調機制留意到,計劃已經先後展期五次,實行兩年半,終有一日必需結束。此外,長時間「還息不還本」,也增加客戶日後回復正常還款的困難,尤其是近日息口趨升,還息不還本只會增加客戶的長遠利息負擔。因此,為協助有能力的企業準備日後逐步回復正常還款,協調機制會優化今年 5 月推出的部分本金還款選項,在為期一年恢復償還原來本金 20%的選項之外,新增一項為期兩年償還原來本金 50%的選項。雖然參與計劃的客戶可按自身財務狀況自由選擇是否採用部分本金還款安排,但協調機制建議,參與計劃的客戶積極考慮採用部分本金還款安排,為計劃日後退出早作準備。

有意參與「還息不還本」展期的企業客戶,於 2023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期間的貸款本金還款期可獲延長 6 個月。貿易融資貸款本金還款期則可獲延長 90 天。自償性的貿易融資貸款,銀行可要求客戶當收到相關款項後償還貸款。有需要貸款展期的企業客戶可以聯絡銀行,銀行將以預先批核原則處理。如果同一筆貸款自原貸款日起連續展期 540 天或以上(或同一筆貿易融資貸款自原貸款日起連續展期 270 天或以上),銀行可以彈性為客戶提供不同的信貸支援方案, 確保有需要的客戶在符合審慎風險管理原則下繼續得到適切的援助。

關於部分還款安排,不同種類貸款的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分期貸款方面,例如物業抵押貸款和商用汽車貸款,客戶可以選擇每期償還原定本金還款額的 20%,為期一年;或原定本金還款額的 50%,為期兩年。目前已經參加 20%部分本金還款安排的客戶,可以在一年期完結後選擇繼續償還原定本金還款額的 20%,為期一年,也可以隨時選擇過渡至 50%本金還款安排,為期兩年。與上次安排一樣,貸款年期一般予以相應延長。銀行可以根據相同原則,處理以個人名義敘造的商用汽車貸款。

貿易融資貸款、將在未來一年內到期償還的貸款或循環貸款未償還餘額方面,銀行可以按實際情況與客戶協商,容許客戶在兩年內分期償還相關貸款。

銀行可以在上述框架下,與客戶彈性商討其他還款安排,前提是銀行和客戶雙方同意。除客戶主動要求外,客戶所獲的待遇不應遜於上述安排的標準。

金管局和協調機制早前推出多項支援運輸業界的措施,包括在處理的士營運者用於購置新車,和小巴經營者用於升級 16 座小巴至 19 座小巴的再融資申請時提供更大彈性,以及按計劃原則處理以個人名義敘造的的士、小巴及商用汽車貸款的「還息不還本」及展期要求,這些安排會繼續適用。另外,協調機制再次鼓勵銀行按照個別借款人情況,積極考慮延長現有的士和小巴貸款年期至 30年,及延長現有非專營巴士貸款年期至 10 年。

銀行企業客戶如有任何查詢,歡迎聯絡金管局為「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 設立的專用電郵(ppphs@hkma.gov.hk)或查詢熱線 (2878 1199)。

背景

「銀行業中小企貸款協調機制」於 2019 年 10 月成立,金管局為召集人,參與代表為 11 家活躍於中小企貸款的銀行,也包括香港銀行公會以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協調機制至今推出多輪支援企業措施,包括「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延長貸款還款期及貿易融資貸款額轉為現金透支額。截至 2022 年 9 月底,銀行業為支援企業客戶已經批出超過 101,000宗貸款展期等支援措施,涉及金額達 10,000 億港元。

「預先批核還息不還本」計劃涵蓋所有年度營業額在 8 億港元以下及沒有嚴重逾期還款的企業客戶。計劃於 2020 年 5 月起生效,共有約 100 家銀行參與,蓋約 12 萬家合資格企業客戶。計劃生效至今一共展期 5 次至 2023 年 1 月底。在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間,參與客戶為 2,600 家(參與率為 2.3%),較計劃推出初期 19,000 家參與企業客戶 (參與率為 16%)顯著下降。

詳情請參閱 https://www.hkma.gov.hk/eng/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2/10/202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