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免税政策实施有关事宜的通告

Apr 18, 2026

深圳海關於 2026 年 4 月 2 日發布上述《通告》。

主要內容包括:

一、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机构及企业(以下简称享惠主体),应同时符合深圳市对享惠主体的认定标准及科研活动的认定标准,并经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完成认定程序后列入享惠主体“白名单”。

二、免税科研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简称“一线”进口),享惠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

三、享惠主体对进口科研货物自愿申请缴纳进口税收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照章征税”(代码:1),自愿申请缴纳进口税收时应在报关单随附材料中上传放弃享惠报告,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6个月内,该享惠主体进口8位税则号列相同的货物不得再申请免税。

四、海关对免税科研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台账管理,享惠主体首次申报免税进口科研货物时,河套公共ERP系统台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台账系统)依据报关信息为该享惠主体建立电子台账。

五、征免性质代码508的免税科研货物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六、征免性质代码509的免税科研货物不设监管年限,其研发成品一并接受海关监管。

七、享惠主体的实验室、科研场地、免税货物存放场所应具备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基本条件,享惠主体应将接受海关监管的免税货物及其研发成品与保税货物、国内货物等其他货物分别管理、分区存放,并建立免税货物存储、管理、运输、使用、灭失、损坏、销毁等记录,确保有关记录真实准确且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八、享惠主体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台账系统向主管海关填报免税进口科研货物使用情况报告单并随附研发使用记录等证明材料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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